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中铁**有限公司、徐**、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我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马**已预交30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75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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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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