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与被告张**、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于2015年1月26日以被告已全部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侯**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撤回对被告张**、潘**的起诉。
本案一审受理费1300元,已减半收取650元,邮寄费80元,合计730元,由原告侯**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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