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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哥尔德发电设备(无锡**限公司与新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瑞昌哥尔德发电设备(无锡**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司)与被告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混凝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华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司委托代理人胡**,被告混凝土公司委托代理人栾新风、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瑞**司诉称:瑞**司与混凝土公司于2012年11月27日订立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瑞**司依约供价值460000元的发电机组,混凝土公司仅支付138000元。故现要求混凝土公司立即支付322000元并承担利息(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辩称

被告混凝土公司辩称:瑞**司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混凝土公司目前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1.瑞**司交付的货物型号与合同约定不符;2.瑞**司迟延交货;3.瑞**司送货后,至今未能调试合格,不能正常使用。综上,混凝土公司不同意瑞**司要求支付货款并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7日瑞**司与混**公司订立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瑞**司供混**公司R-375-1天然气发电机组一套,总金额460000元;交货时间:30个工作日内;交货地点、方式:混**公司现场;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全新产品、若有异议货到七日内提出;结算方式及期限:预付合同总金额的30%后合同生效,货到现场调试合格后付清全款;其他的约定事项:瑞**司负责指导安装及调试;合同另对其他相关事宜作出约定。合同订立后,瑞**司即于2013年1月4日供混**公司发电机组。期间,混**公司于2012年11月29日支付138000元。

2013年12月10日瑞**司向混**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及时支付剩余货款322000元。混**公司于2013年12月28日回函,称发电机组存在质量问题,认为瑞**司提出支付货款的要求不合理。

审理中,混凝土公司陈述: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为R-375-1天然气发电机组一套,瑞**司实际提供的货物型号为6190ZLT-2,有手机拍摄的照片佐证;混凝土公司发现货物型号不符,考虑到降低损失的情况,如果可以用,也将就着用;混凝土公司试用一个星期后,发现仍不能使用,即通知瑞**司派员维修,但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瑞**司与混**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合同订立后,瑞**司供价值460000元的发电机组,混**公司仅支付188000元,现尚欠322000元事实清楚,理应按约及时支付。混**公司未予支付,现瑞**司请求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混**公司辩称瑞**司交付的货物型号与合同约定不符,因双方就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作出明确约定,混**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且审理中,混**公司亦未能就此提供足够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混**公司提出的瑞**司迟延交货问题,合同就交货时间约定为30个工作日内,本院注意到双方订立合同时间为2012年11月27日;瑞**司交货时间为2013年1月4日,仍在约定的30个工作日之内,故本院对混**公司该项辩称亦不予采信;涉及混**公司另辩称的瑞**司送货后,至今未能调试合格。因审理中,混**公司陈述其收到发电机组后,自行安装后亦使用了一段时间,故理应认定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现已成就,故本院对混**公司的辩称亦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瑞**司322000元并承担利息(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上述款项可汇至本院代转。款汇: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交通银行东亭支行,帐号:32200065101817006390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25元,由混凝土公司负担(瑞**司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混凝土公司直接给付,本院不再退回。混凝土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瑞**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中支行,账号:11×××05),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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