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雅县**有限公司诉被告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沙雅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沙**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沙雅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18元,减半收取为1009元,由原告沙**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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