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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范**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另原告范**在庭前对其诉讼请求标的进行了变更,该变更系原告在诉讼期间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实际已收取诉讼费2198.97元,依据相关规定退还原告2048.9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范**负担,余款75元本院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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