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天**限公司诉被告魏**、王**、魏**、熊*、杨**、郭**、寇**、安**、吴**、章*、李**、徐**、徐**、李**、张**、陈**、杨**、张**、冯**、何**、李**、曹**、姚**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郭**、寇**、安**、吴**、章*、李**、徐**、徐**、李**、张**、陈**、杨**、张**、冯**、何**、李**、曹**、姚**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天**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寇**、安**、吴**、章*、李**、徐**、徐**、李**、张**、陈**、杨**、张**、冯**、何**、李**、曹**、姚**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