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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新疆远大**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新**务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二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后,上诉人陈**于2016年3月30日以与新疆远大**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陈**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2150元,由陈**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本院退还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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