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苏**因与被申请人巴音郭勒**防控制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巴音郭**级人民法院(2013)巴*一终字第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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