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杨**、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的委托代理人韩**,被上诉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