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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木萨尔**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木萨尔县思源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萨尔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吉*萨尔县思源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萨尔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萨尔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078元,减半收取85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吉*萨尔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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