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万*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沙雅县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刑诉(2015)第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沙雅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辩护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沙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6日7时40分许,被告人万*驾驶M9G949号牌小型轿车,沿沙雅县X331线路段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沙雅县X331线23GL+700M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吐*某某·买某某某驾驶新29-25649号牌大中型拖拉机(拖车新29-C3441)发生侧面相撞,事故造成吐*某某·买某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一般损坏。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万*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吐*某某·买某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损害结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对被告人万*予以惩处,建议判处被告人万*六个月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万*辩称,对指控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真诚悔罪,已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30200元赔偿款,并于附带民事原告人达成了调解,获得了谅解。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郭**的辩护意见:被告人万*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积极配合处理事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万*系过失犯罪,初犯,其主观恶性不深,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万*积极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被告人万*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请法院综合全案事实情况,能够对被告人万*从轻、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万*有期徒刑六个月,予以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6日7时40分许,被告人万*驾驶M9G949号牌小型轿车,沿沙雅县X331线路段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沙雅县X331线23GL+700M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吐*某某·买某某某驾驶新29-25649号牌大中型拖拉机(拖车新29-C3441)发生侧面相撞,事故造成吐*某某·买某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一般损坏。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万*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吐*某某·买某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万*打电话报警,留在事故现场积极配合交警勘查取证。被告人万*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吐*某某·买某某某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万*赔偿吐*某某·买某某某的近亲属30200元。被告人万*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杨某某、中国平安财**郭楞中心支公司达成附带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万*取得被害人吐*某某·买某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查获经过、证人热某某·吐尼亚孜、海*某某·肉孜的证言、被告人万*供述与辩解、法医学鉴定报告书、新疆**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照片、谅解书、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并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人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系法定自首情节,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与被害人吐*某某·买某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已履行了调解议约定的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吐*某某·买某某某近亲属的谅解,本院对被告人万*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万*六个月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万*构成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根据被告人万*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万*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