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被告广**有限公司、被告昌**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乌鲁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9027.78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29002.78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