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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秦**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秦*、上诉人吴新光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秦*、上诉人吴新光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76元,由上诉人秦*、上诉人吴新光负担13038元,本院退上诉人秦*、上诉人吴新光13038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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