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荣奥德利汽配销售部诉被告乌鲁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50元,减半收取131.25元,退还原告131.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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