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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霍*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霍*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414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4115元退还原告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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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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