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霍*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414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4115元退还原告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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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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