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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陈**与新疆绿**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陈**与被告新**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2月24日、原告李**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原告陈**提出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5元(原告李**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497.5元,由原告李**负担,余款497.5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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