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疆慧**有限公司与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新疆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福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结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新疆慧**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1立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福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陈**具备履行能力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此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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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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