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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疆徐**有限公司诉被告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徐**有限公司诉被告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6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46.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负担373.10元,退还原告373.1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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