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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新疆苏**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胡**因与被申请人人新疆苏**有限公司、苏**、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喀民二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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