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申*、新疆方达**巴州分公司、新疆方**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申*、新疆方达**巴州分公司、新疆方**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095.88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