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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责任公司与新疆博**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库**佳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新**有限公司价值254597.64元的财产,案外人石*永自愿以其名下的26万元的存款(存单号:650014064655)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库**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案外人石永苏提供的存单号为650014064655的26万元存款;

二、查封被告新疆博**限公司价值254597.64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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