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九鼎**有限公司与新疆和福缘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江苏九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司)申请撤销乌鲁**委员会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乌仲裁字第161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申请人九**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刘**,被申请人新疆和福缘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福**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九**司申请称,首先,被申请人在本案仲裁期间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导致本案裁决不公。其次,仲裁委员会审理仲裁案件超过法定期限,违反仲裁程序。第三,仲裁庭做出仲裁裁决期间,我方选定的仲裁员不在本地,无法参加合议,故我公司认为仲裁裁决并未经过仲裁庭合议,同样违反仲裁程序。故此申请撤销(2014)乌仲裁字第161号仲裁裁决。

答辩情况

被申请人和福**司答辩称:我公司认为乌鲁**委员会做出的(2014)乌仲裁字第161号仲裁裁决书程序合法,裁决正确。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维持乌**仲裁委的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通过调阅审查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仲裁案卷,从仲裁庭审笔录、仲裁合议笔录及相应的仲裁庭组成,未能反映出被申请人在本案仲裁过程中,存在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情形,亦没有相应证据证实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该案时存在仲裁行为违法或者违反相应的仲裁规则。故对申请人九**司认为本案仲裁存在仲裁程序违法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江苏九鼎**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乌鲁**委员会(2014)乌仲裁字第161号裁决的申请。

江苏九鼎**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的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江苏九鼎**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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