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新疆**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限公司撤回起诉。
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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