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疆**限公司与新疆环**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新疆**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限公司撤回起诉。

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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