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88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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