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元(原告预付),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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