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龙**限公司与被告新特能**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江苏龙**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江苏龙**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江**有限公司已预交),退还原告江**有限公司25元,余款25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米东区**村民委员会与刘**,徐刘嘉琪,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薛**与许升省、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薛**与付成举、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原告哈密**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金**有限公司与新疆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晨**有限公司与聂**确认劳动关系民事判决书
靖江市**有限公司诉新疆**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中国**运输公司新疆成品油配送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