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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张*、中国人民财**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与被告张*、中国人民财**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5.3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17.6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1017.66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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