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吾曼尔·克依木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乌鲁木齐市八道湾丰华社区行政确认违法及赔偿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市八道湾丰华社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吾曼尓·克依木撤回对乌鲁木齐市八道湾丰华社区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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