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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吾**p克依木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乌鲁木齐市八道湾丰华社区行政确认违法及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吾曼尔·克依木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乌鲁木齐市八道湾丰华社区行政确认违法及赔偿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市八道湾丰华社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吾曼尓·克依木撤回对乌鲁木齐市八道湾丰华社区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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