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刘**与被告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4340元,原告于开庭前减少诉讼请求。因本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与邮寄送达费1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14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431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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