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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博尔塔拉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域福**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级人民法院(2015)博中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域福**司的法定代表人关**及委托代理人陈*、贾**,被上诉人王**及委托代理人解永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级人民法院(2015)博中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872.41元(西**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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