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马**、郜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马**位于五家渠市猛进路青湖铭城52幢2单元1601室的楼房(该房屋尚未在房管部门登记)。担保人叶**以其名下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依法查封被告马**位于五家渠市猛进路青湖铭城52幢2单元1601室的楼房;
二、依法查封担保人叶**所有的新AY0289号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