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刘**与被告马**、郜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马**、郜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马**位于五家渠市猛进路青湖铭城52幢2单元1601室的楼房(该房屋尚未在房管部门登记)。担保人叶**以其名下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依法查封被告马**位于五家渠市猛进路青湖铭城52幢2单元1601室的楼房;

二、依法查封担保人叶**所有的新AY0289号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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