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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马**、马*、第三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马**、马**、马*、第三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5元(原告陈*已预交),因原告陈*庭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现退还原告陈*4475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陈*25元,余款25元由原告陈*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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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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