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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唐**、胡**侵权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胡**、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一民终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一审调查中,唐**本人陈述王**操作装花机,爪子击中唐**腰间,致唐**摔伤,而二审调查中,唐**当庭改口称自己没有被装花机碰到,是踩花时候挤下去的。二审判决认定“王**操作装花机不当,导致唐**从车上摔下受伤”,忽视唐**当庭自认“自己没有被装花机碰到”的事实,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另外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请求依法撤销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一民终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唐**提交意见称,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兵一民终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书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二审不存在任何程序违法问题,请求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胡**未提交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胡**与唐**之间系换工关系,其换工行为实际是雇主和雇员角色的互换,是有偿的。胡**和王**之间口头协商,王**驾驶自己的装花机为胡**装棉花,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在装花过程中,王**操作装花机不当,导致唐**从车上摔下受伤,二审庭审中已证实。所以,再审申请人王**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已告知王**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有无要求回避的,王**已明确表态不申请回避。故对再审申请人王**认为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能成立。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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