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任**诉被告新疆东和**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任**于2016年2月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任**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任**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12元,由原告李**、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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