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三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冯**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053.63元(冯**已交)减半收取3526.82元,由冯**负担,余款3526.81元由本院退还冯**。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