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康**、康**因与被申请人唐能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人民法院(2014)乌中少民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康**、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我们签订的赠与合同是唐能同意的结果,否则是办不成房产证。请求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康**、康**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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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