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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品有限公司与北京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乌鲁木**品有限公司(下称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4)沙民二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鹏**公司于2015年2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鹏**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乌鲁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242.84元(鹏**公司已预交),由本院减半收取5121.42元,由鹏**公司承担,其余5121.42元由本院退还鹏**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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