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茹*与被告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茹*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茹*自愿撤回对被告贾**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茹*自行负担。邮寄送达费20元,由原告茹*自行负担。退还原告茹*7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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