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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限公司与热孜万古力艾麦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巴州**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司)因与被申请人热孜万古力·艾麦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巴音郭**级人民法院(2015)巴*一终字第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宏**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热孜万古力·艾麦提摔倒的根本原因是因她穿的高跟鞋所致,即使申请人未张贴通行警示标志,那么该行为对热孜万古力·艾麦提摔伤的作用很小,原审认定申请人对热孜万古力·艾麦提摔伤的损害后果负同等责任不当。请求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热孜万古力·艾麦提在库尔勒市人民东路天时视界之窗C区3单元因楼道内光滑致使热孜万古力·艾麦提滑倒摔伤致使左肱骨髁间粉碎性骨折。对此由巴州公安局报案求助单予以证实。热孜万古力·艾麦提明智路面光滑未注意安全导致其摔伤,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再审申请人宏**司作为小区的物业公司,事故发生地属于宏**司的管理范围之内,因此宏**司对热孜万古力·艾麦提的摔伤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原审法院判令诉争双方对损害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宏**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巴州**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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