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巴州鲁**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新疆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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