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伊犁金**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售有限公司、伊犁金**限责任公司霍城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宁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伊*初字第2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伊犁金**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伊犁金**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伊犁金**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6317元,由被上诉人**售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66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391元,减半收取26696元,合计53391元由上诉人伊**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