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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拉布维?肉扎洪与中国**限公司巩留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拉布维?肉扎洪诉被告中国**限公司巩留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拉布维?肉扎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左拉布维?肉扎洪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左拉布维?肉扎洪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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