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奎**四中学、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0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以需调取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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