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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米**与新疆生产建设盖米里克监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阿**与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盖**监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法院(2012)农三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阿**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迎春、阿斯甫江·亚森,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盖**监狱的委托代理人魏**、赵**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本院2014年第5次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2012)农三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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