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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伏*诉被告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伏*诉被告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伏*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22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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