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伏*诉被告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伏*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22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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