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图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被告陈*、被告金*、被告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呼图壁**有限公司在庭审前以双方己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被告陈*、被告金*、被告韩*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呼图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呼图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4元,邮寄送达费111元,合计3185元(均己减半收取),由原告呼图**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