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班**与王安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班文远诉被告中华联**有限公司昌吉市支公司、被告王安全、被告李**、被告乌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班文远以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人数较多,需要在其他伤者康复后起诉为由,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班文远庭审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班文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2元经院长批准准予免交。邮寄送达费222元,由原告班*远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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