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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新疆航**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李**与被告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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