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李**与被告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呼图壁**有限公司与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沈**与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班**与王安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玉诉被告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库尔勒华会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泰**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胡**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刘**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呼图壁**有限公司与闫*、岑*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新疆绿**发有限公司与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新源县**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首**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