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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诉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为与被上诉人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2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27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由上诉人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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