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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中心学校与牙生曲力克、何*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库尔勒市哈**简称中心学校)因与被申请人牙**、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音郭**级人民法院(2013)巴中民一终字第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中心学校于2016年3月24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中心学校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库尔勒**中心学校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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